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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类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攻略

发布时间:2024-03-19 08:39:466浏览次数:1来源于:半岛手机网页版

  服装设计通常包括服装的功能设计和外观设计两个方面,前者涉及对服装性能、如保暖性或防水性等的改进,后者是服装设计者对服装的视觉美观性上的构思和创作。根据《专利法》的规定[1],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对象是产品外观的设计的具体方案,服装的外观设计的具体方案由于可以被归入这一范畴而可以寻求专利法的保护。国际公约《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建立了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分类,其中规定了第02类为服装、服饰用品和缝纫用品。中国于1996年9月19日[2]加入该协定,进一步明确了在我国允许向服装设计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获得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享有对其服装外观设计的具体方案长达十五年(自申请之日起算)的独占使用权[3]。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申请——授权”制度,也即,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必要前提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才能授予。为了获得保护范围适当且稳定的专利权,在申请专利中必须要格外注意以下内容。

  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应当提交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本文中统称为“外观视图”)以及简要说明[5]。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6]。因而,外观视图是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权利基石,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而在申请专利时应予以特别注意。

  外观视图可以是图片或照片,黑白的或彩色的均可。图片指的是使用包括计算机在内的制图工具绘制而成的视图,如草图、线框图、轮廓图、效果图、结构图、渲染图[7]等,其应符合我国技术制图和机械制图国家标准中有关正投影关系、线条宽度以及剖切标记的规定。照片则指的是对实物拍摄所生成的相片,如样衣照片、成衣照片。

  对于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应当提交六个面的正投影视图,但也可以省略部分面的正投影视图。根据这一规定并参照目前的审查实践,对于服装类外观设计,既可以像图1所示那样提交服装1的六面正投影视图,也可以省略不包含设计要点的面的视图,例如像图2所示那样只提交服装2的前、后两个视图。

  另外,为了清楚明确地展示外观设计的具体方案的视觉效果和设计要点,还可以额外地提交外观设计产品的立体图(图3和图4)、展开图(图5)、剖视图(图6)、放大图(图7)、变化状态图(图8)和/或用于说明服装的用途、使用方法或使用场所的参考图(图9)。

  尽管专利法明确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既允许使用图片,也允许使用照片,但是笔者通过浏览外观设计专利数据库发现,我国目前绝大多数服装类外观设计专利使用的都是实物照片,这可能缘于实物照片便于获取。尽管实物照片能全面清楚地展示服装的外观设计,容易地满足专利法对外观视图的“清楚”[5]要求,但是却因为包含了服装实物的全部要素和细节,来提升了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不确定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8]的规定,在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时,应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来判断图片或者照片中显示的外观设计与涉嫌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是否构成相同或相近似。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行提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中曾精确指出:“所谓‘整体’,应包括产品可视部分的全部设计特征,非其中某特定部分;所谓‘综合’是能够影响产品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所有因素的综合”。因此,在侵权比对时,除了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之外,图片或者照片中显示的对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影响的所有形状和图案方面的设计特征均应被考虑(在简要说明中要求保护颜色的情况下还应考虑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色彩),只是各设计特征的影响权重不同而已。而影响权重又没有统一的衡量标准,导致具有一定的个人主观性。那么,包含在实物照片中的诸多细节无疑加剧了侵权比对结果的不确定性。在最坏的情况下,实物照片可能被认为主张了一个极为狭窄的保护范围,只有再现照片中几乎所有特征和细节才被认为是侵权。这对于服装设计者而言是极为不利和不公平的,因为抄袭者或仿造者可能通过在要素和细节方面的简单改变便可轻易规避专利侵权。导致服装设计者获得的保护范围与其美学创作贡献并不对等,虽然享有专利权却仍没办法阻止别人剽窃其智力劳动成果。

  图10(a)是外观设计专利A的照片,其涉及羽绒服,在简要说明中主张设计要点在于羽绒服的局部形状设计,具体是腋下皱褶部分。图10(c)是涉嫌侵权产品C的照片。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比较专利A和产品C,法院认为[9],除了专利权人所主张的腋下皱褶部分之外,衣身和袖子上的竖直绗缝、衣服整体图案以及衣领样式、兜口样式、左右前襟连接方式、前襟下摆形状均应被予以考虑。产品C虽与专利A在腋下皱褶部分和竖直绗缝等方面相似,但是两者整体图案具有明显区别,专利A是遍布整个羽绒服外表的离散的羽毛图案,产品C是位于领口和兜口处的花草图案,这对羽绒服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非常明显的影响,导致一般花钱的人可以将二者区别开,从而产品C并没有落入专利A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换个角度而言,如果专利A所使用的实物照片换做图10(b)所示的这种不包含图案和色彩的线条图,则完全可能得出相反的侵权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民申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中曾指出,被诉侵权产品在采用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之余,还额外增加另外图案、色彩设计要素的,对侵权判断一般不具有实质性影响,在(2014)民申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类似地指出,涉案专利图片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只有形状,没有图案,则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产品形状设计,不包括图案设计,虽然被诉侵权产品的罐体有图案,涉案专利的罐体没有图案,但鉴于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形状设计,且被诉侵权产品的罐体形状设计与涉案专利形状设计相近似,因而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依据这一些判例的观点,图10(b)所示的这种不包含图案和色彩的线条图实际上主张了一个较大的保护范围,其涵盖了形状与图10(b)产品形状相同或相似的具有任何图案和/或颜色的相同或近似种类的产品。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他人难以通过对图案和/或颜色的简单增删或更改来规避对专利B的侵权。

  由此可见,与实物照片相比,不包含图案和色彩的线条图实际上具有更大的保护范围。尤其当服装设计相对于现有设计的创新点、即设计要点在于产品形状上的改进时,应优选使用仅展现服装形状、不包含图案和色彩的线条图,进而达到形状类似便侵权的强保护力度。不过,如果设计要点既在于形状又在于图案,则可以以不包含图案的线条图和包含图案的图片或照片各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如图7中的设计1和设计2。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2019年底针对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北美公司(下文称哥伦比亚公司)诉塞瑞斯创新附件公司(下文称塞瑞斯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US D657,093)侵权案件中给出了颇具争议的裁判结论[10][11],引起了业内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图11(a)是哥伦比亚公司外观设计专利的视图,其涉及热反射面料,可以用在睡袋、衣物内衬上。图11(b)是塞瑞斯公司的被诉侵权产品。经对比,不难发现两者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塞瑞斯公司的产品在波浪线上增加了离散分布的“SEIRUS”徽章标记。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SEIRUS”徽章标记作为装饰性要素在侵权判定中应予以考虑,进而推翻了一审法院关于塞瑞斯公司侵犯哥伦比亚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判决。

  该判例是否对国内裁判观点产生一定的影响尚未可知,但是给予的启示是:在申请服装类外观设计专利时,出于保险的目的,可优先考虑以不带logo的视图和带logo的视图各作申请来有很大效果预防侵权。logo部位可以仅以不带有具体字符的阴影框或者采用虚线示出。

  此外,在绘制图片时可以省略不重要的局部特征与细节(如由面料引入的与设计要点无关的视觉特征)来提高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性,甚至扩张保护范围的外沿。

  进一步而言,使用实物照片的另一个弊端在于所拍摄的照片难免受到实物状态、拍摄角度和拍摄光线等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失真和变形,使得照片包含一些服装设计本没有的设计特征或丧失服装设计本具有的设计特征,从而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解释带来争议。

  服装10的外观设计专利照片(参见图12)中,袖子上的条纹在侵权诉讼中引发争议。专利权人解释是由于衣物叠放而产生的折痕,并不属于该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而被诉侵权人认为是衣物面料上的条纹图案,在侵权比对时应予以考虑。如果采用绘制图片,则能够尽可能的防止这类问题的产生。

  综上所述,与刻板再现产品实物全部特征和细节的实物照片相比,采用绘制而成的图片能够最终靠酌情改变、增删产品外观的视觉特征来获得理想的稳定的保护范围。因而,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不应只是简单地提交实物照片,而应从设计要点和意欲覆盖的保护范围出发审慎斟酌地绘制用于提交的产品图片。

  在新专利法于2021年6月1日实施之前,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7.4节的规定,对于产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例如袜跟、帽檐),不能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这对于服装设计而言是尤为不利的,因为服装服饰发展至今,挖掘新样式是十分艰难的,服装设计者在难以突破服装整体形状的窘境下只能着眼于局部进行创新设计。但是在旧专利法只保护整件衣服的情况下,根据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所遵循的“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包含权利人心血的局部创新设计对衣服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作用容易被稀释,甚至有可能由于局部创新设计在整件衣服中占据比例小、位置不易被观察到等因素而被认定为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非常明显影响,导致实际剽窃了权利人智力成果的行为却从法律上难以被认定为侵权,从而并没有对服装设计者的实质性贡献进行相对有效的保护。正因为整体外观设计制度存在这种漏洞和弊端,许多剽窃者往往通过对衣服的创新性局部设计以外的别的部位进行改变的方式来大肆抄袭权利人的设计的具体方案,权利人享有专利权却对此束手无策。

  例如,在图10的案例中,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腋下皱褶设计(权利人主张的设计要点)相对于衣领、兜口、袖口和对襟的连接而言,在羽绒衣被正常穿着时更不容易被直接观察到,因此比衣服整体图案、衣领、袖口、兜口等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更弱[8]。因而,尽管产品C使用了专利A的腋下皱褶设计,但是由于其衣服整体图案、衣领、袖口、兜口样式与专利A不同而具有不一样的整体视觉效果,因而不构成侵权。

  2021年6月1日起实施的新专利法加强完善了外观设计保护相关制度,其中一个重要的修改在于明确允许保护局部外观设计。这显著地提高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力度。

  例如,对于运动服装1,其创新设计在于X形背带。如果采用传统的整体保护方式(参见图13),则只能禁止他人使用与运动服装1整体视觉效果相似的设计的具体方案。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他人想要抄袭X形背带的话,能够最终靠对前胸在形状上的改型来绕开专利Ⅰ的保护范围。相反地,如果采用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方式(参见图14,实线表示要求保护的局部),则他人一旦使用了实线示出的背带设计,则无论对虚线部位做何种修改均落入专利Ⅱ的保护范围。

  再比如图15所示的服装11,其设计要点在于T恤前胸的由点划线框出的图案。如果采用整体保护方式,则他人能够最终靠在T恤后背增加具有非常明显视觉影响的图案或者通过将设计要点图案移植到其他款式的衣服上来规避专利侵权。相反地,如果采用图15所示的局部外观设计(只保护点划线框出的图案),则在上衣上在相同或类似的部位处使用该图案均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由此可以窥见,局部外观设计相对于整体外观设计能更精准、更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智力劳动成果。

  对于如何申请局部外观设计,目前尚未出台详细规定。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8月发布的《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部分第三章,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整体产品的视图,并能够使用以下方式表明所需要保护的内容:

  ③其他方式,例如用单一颜色的半透明层覆盖不需要保护的部分,如图16中的绿色蒙版或图17中的紫色蒙版。

  并且,整体产品的视图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及其在整体产品中的位置和比例关系。并且,在产品的名字中写明要求保护的局部及其所在的整体产品,例如“汽车的车门”、“手机的摄像头”。

  根据《专利法》[12]的规定,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应满足新颖性和创造性要求。这除了要求外观设计属于相对于现有设计具有创新的原创设计外,还要求外观设计的具体方案在专利申请之日以前尚未对外公布。一旦被公布,该方案就进入了公众领域,成为了现有设计,便阻碍在其公布日之后申请的与其相同或相近似的设计的具体方案被授予专利权。

  某公司曾为其产品——老爹鞋在2017年12月20日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取得授权。但是,该款老爹鞋的图片和走秀视频却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发布在搜狐网和qq视频网站上。于是,他人以搜狐网的新闻和qq视频网站上的视频作为现有设计的证据,以该外观设计专利相对于现有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为理由而成功无效了该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决定第47305号)。被无效的专利视为自始不存在,该公司由于自身的操作失误导致专利权丧失。由此可见申请前保密的重要性。

  [1] 《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 李晓璇:《我国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以外观设计专利权为视角》,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硕士专业学位论文,2018年4月。

  [3] 《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4] 本节的法律依据是《专利审查指南(2010年)》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节。

  [5] 《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6] 《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能够适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7] 闫占磊:《关于中国服装类产品外观设计申请质量提升的一点思考》,载《中国发明与专利》,第15卷第6期,2018年6月,第120-123页。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该依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做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9]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1)高民终字第2577号民事判决书。

  [10] 朱韶斌,许建:《从“Columbia案”看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标准的发展》,载微信公众号“知产力”,发布时间为2020年1月9日。

  [12]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一点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有着非常明显区别。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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